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涉及多个当事人,部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