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按时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提问,举证客观、真实;

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要求;

听证结束后,在确认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保密;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