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举行听证的程序;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听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举行听证的程序;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听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