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举行听证的程序;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听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