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章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 第十三条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