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填写申请表;

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