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