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