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