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