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