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四、 四、 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 (二)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公司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 (四)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五) 删去第十五条。 (六) 删去第十六条。 (七)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八)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十)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将“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十一)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十二)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十三)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十四)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中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 (十五)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十六)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十七) 删去第五十二条。 (十八)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十九) 删去第五十七条。 (二十) 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二十一) 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 (二十二) 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 (二十三) 删去第七十二条。 (二十四) 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保险经纪机构发生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二十五)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保险经纪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二十六) 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 (二十七) 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二十八) 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营业执照;” (二十九) 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一百七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 引用法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 (二十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