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十五)
(十五)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