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十六)

(十六)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