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四)

(四)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