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将第八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一百七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