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二)
(二)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