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