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九)

(九)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