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四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三十六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 第三十七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第三十八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 第三十九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第四十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四十一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第四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第四十三条 士兵对军官(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四十六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 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第四十八条 部(分)队乘舰(船)艇、飞机航运期间,应当遵守乘坐行为守则,听从舰(船)艇、飞机指挥员的指令。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