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