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