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以身作则,依法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热情帮助士兵解决实际问题,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