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一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一节 日常战备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条 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四条 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二百一十五条 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 第二百一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在航率和人员在位率,保持指挥信息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七条 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第二百一十九条 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条 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 第二百二十一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战区、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节日战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各级应当按照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节日战备。 第二百二十三条 节日战备前,各级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制定战备方案,修订完善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 节日战备期间,各级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节日战备结束后,各级应当逐级上报节日战备情况,组织部(分)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