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