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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节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七条 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第二百一十九条 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条 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 第二百二十一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战区、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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