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