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