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九条 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