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一节 日常战备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一节 日常战备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 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