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三节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