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三、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