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