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会议;

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决定开会时间;

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