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第一节 著作权的归属 第九条 创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 第十条 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十一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条 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的继承 第十八条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九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第二十二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三节 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十九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七)项的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的作品。 第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