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章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第二节 著作权的继承 第十八条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九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第二十二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