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