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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十四条 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并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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