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