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