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