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三十三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