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报名条件对考生进行审核,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擅自交换所负责考场或者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座位的;
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擅自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大面积集体作弊的;
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篡改考生答题卡信息点、评分标准、机读数据或者考生成绩的;
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有其他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