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第十七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十八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第十九条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