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