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有其他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