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