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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 第八条 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第十二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应当在现场确认时对准考证主证予以签注。 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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