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