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二十七条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