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 第三十四条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 第四十条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四十一条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可以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