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